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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及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风险提示

所属: 业务公告    作者:     时间:2023-03-10 17:24:00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等安排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特提示投资者关注以下新增和修订的风险事项:
    一、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及ETF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五、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在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分拆合并业务中,有并行买卖的首个代码转换日(即原代码最后交易日对应的港股交收日)或者无并行买卖的转换日(转换生效日前一港股交易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或者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的,在前述非对称节假日前的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接受该股票或者ETF的港股通交易申报;上述业务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取消分拆合并的,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继续暂停接受该股票或者ETF的港股通交易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收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收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七、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的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期间第一个港股交易日的,境内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收日;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第二个港股交易日至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含)之间的,境内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
    八、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的供股业务,中国结算将在境内申报截止日日终确定投资者账户供股权的有效申报数量,并记减有效申报的供股权。
    九、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联交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ETF收益分配后,需要按规则对外币红利资金进行换汇、清算、代扣代缴税款、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部分港股通股票红利派发可能存在要求投资者申报相关信息的情形,请投资者及时关注上市公司官方公告或证券公司提示,并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
    十、对于投资者账户中因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红股、供股权、公开配售权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合并业务产生的小于1单位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供股权、公开配售权总数或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十一、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要求,存在其他税收安排。
    十二、对于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香港结算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交易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详细内容参见沪、深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inno/szhk/t20230303_599080.html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global/hkexsc/c/c_20230303_5717369.shtml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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