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6,630,467,600元。200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4亿股普通A股股票,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直接投资。
公司长期以来秉承“稳健经营、勇于创新”的原则,在若干业务领域保持或取得领先地位。2009年股票承销的市场份额24.13%,排名第一;债券承销的市场份额11.30%,排名第一;公司及控股公司合并的股票基金交易额市场份额8.06%,排名第一;公司控股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合并市场份额9.76%,排名第一;研究团队蝉联第一。
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并与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中信证券下属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证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包括所属子公司在内,中信证券在境内合计拥有213家证券营业部和8家期货营业部。
截止2009年底,中信证券总资产2066亿元人民币,净资产615亿元人民币,是国内资本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
公司2006-2009连续四年被《新财富》杂志评为“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一名;2006年“本土最佳销售团队”第一名。2002-2005年、2008年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债权融资行”。2008年被《Finance Asia》杂志评为“本土最佳经纪行”、“本土最佳债券商行”。2009年被《Finance Asia》杂志评为“本土最佳经纪行”、“本土最佳投行”。亚洲权威杂志IFR Asia(国际金融评论亚洲)年度评选中荣膺2007、2008、2009年度“中国最佳债券融资行”。
目前公司建成了国内领先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在全市场日交易量达到1万亿的情况下,能为100万客户提供高速稳定的交易服务;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充足,可基本满足客户融资融券的需求,并暂时免向客户征收“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
1、 审慎参与、量力而行
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投资者有更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请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 “量力而行”,谨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2、账户情况勤关注,联系方式保畅通
融资融券业务对账单是交易的重要凭证,请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对账单,关注自身账户情况,确保维持担保比例在安全范围内。投资者开户时需要登记正确、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旦联系方式出现变动,应及时和营业部联系修改。
3、合理控制融资(融券)规模
过度举债,除了可能扩大收益外,也可能放大亏损,甚至在不能及时补足担保品的情况下被强制平仓。请投资者“合理控制融资(融券)规模”。
4、 融券交易“与众不同”
“融券”卖出股票在股价下跌时能“获利”,在股价上涨时却会“亏损”,请投资者谨慎使用“融券”交易方式。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通过杠杆效应获取较高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大额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普通证券交易所共有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违约风险:如果未在约定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影响信用记录风险:如果发生违约等情况,证券公司将其违约记录上报监管机构并相应降低其授信额度。
利率风险:投资者须承担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公司根据人民银行一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调整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时,新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自身资产情况变化风险: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清算等情况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
市场变化及证券公司风险: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以及证券公司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
未收到通知的风险: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资料丢失泄漏的风险: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出借给他人使用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上述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各种风险皆有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
一、友情提示
二、风险揭示
三、基础知识
四、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五、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公司简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6,630,467,600元。200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4亿股普通A股股票,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直接投资。
公司长期以来秉承“稳健经营、勇于创新”的原则,在若干业务领域保持或取得领先地位。2009年股票承销的市场份额24.13%,排名第一;债券承销的市场份额11.30%,排名第一;公司及控股公司合并的股票基金交易额市场份额8.06%,排名第一;公司控股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合并市场份额9.76%,排名第一;研究团队蝉联第一。
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并与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中信证券下属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证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包括所属子公司在内,中信证券在境内合计拥有213家证券营业部和8家期货营业部。
截止2009年底,中信证券总资产2066亿元人民币,净资产615亿元人民币,是国内资本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
公司2006-2009连续四年被《新财富》杂志评为“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一名;2006年“本土最佳销售团队”第一名。2002-2005年、2008年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债权融资行”。2008年被《Finance Asia》杂志评为“本土最佳经纪行”、“本土最佳债券商行”。2009年被《Finance Asia》杂志评为“本土最佳经纪行”、“本土最佳投行”。亚洲权威杂志IFR Asia(国际金融评论亚洲)年度评选中荣膺2007、2008、2009年度“中国最佳债券融资行”。
目前公司建成了国内领先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在全市场日交易量达到1万亿的情况下,能为100万客户提供高速稳定的交易服务;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充足,可基本满足客户融资融券的需求,并暂时免向客户征收“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
一、友情提示
1、 审慎参与、量力而行
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投资者有更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请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 “量力而行”,谨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2、账户情况勤关注,联系方式保畅通
融资融券业务对账单是交易的重要凭证,请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对账单,关注自身账户情况,确保维持担保比例在安全范围内。投资者开户时需要登记正确、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旦联系方式出现变动,应及时和营业部联系修改。
3、合理控制融资(融券)规模
过度举债,除了可能扩大收益外,也可能放大亏损,甚至在不能及时补足担保品的情况下被强制平仓。请投资者“合理控制融资(融券)规模”。
4、 融券交易“与众不同”
“融券”卖出股票在股价下跌时能“获利”,在股价上涨时却会“亏损”,请投资者谨慎使用“融券”交易方式。
二、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通过杠杆效应获取较高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大额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普通证券交易所共有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违约风险:如果未在约定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影响信用记录风险:如果发生违约等情况,证券公司将其违约记录上报监管机构并相应降低其授信额度。
利率风险:投资者须承担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公司根据人民银行一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调整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时,新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自身资产情况变化风险: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清算等情况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
市场变化及证券公司风险: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以及证券公司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
未收到通知的风险: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资料丢失泄漏的风险: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出借给他人使用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上述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各种风险皆有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基础知识
一、基本常识
1、融资融券交易
是指客户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2、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遍证券交易的区别
可以借入资金或证券:客户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证券价格下跌时客户不能获利。)
需要担保物: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除委托买卖的关系外,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
交易证券范围受限:只能买卖担保证券和标的证券。(普通证券交易,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期限受限:受到融资融券合约期限(目前最长为6个月)和融资融券合同期限(目前最长为2年)的限制。(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无限期持有。)
盈亏放大:由于存在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幅度可能会被放大;当亏损较大时除了亏掉所有本金之外,甚至还要偿还额外负债。(普通证券交易,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不可能超过本金。)
3、融资融券的费用
交易费用: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主要为‘交易佣金’和‘印花税’等;
利息费用:主要为‘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等;
其他费用:主要为‘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目前中信证券免收)等。
4、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账户,客户在一家证券交易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转。
5、信用资金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只能有一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与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6、“融券卖出委托价”的规定
“融券卖出委托价”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近成交价,否则为无效委托。
二、担保证券、标的证券
1、担保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可以划转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中进行普通买卖的证券,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担保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普通证券交易委托将被拒绝。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担保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2、标的证券
是指可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标的证券必须在证券公司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委托将被拒绝。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的证券范围。
三、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1、保证金
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客户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一般由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折算率。
例如:如果某客户信用账户内有100万元现金和100万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万元(100万元现金×100%+100万元市值×70%)。
3、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目前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例如: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80%的证券B,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资买入125万元市值(100万元保证金÷80%)的证券B。
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例如: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100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80%的证券C,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券卖出125万元市值(100万元保证金÷80%)的证券C。
4、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目前,公司执行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1+0.5—标的证券折算率;
则理论上,可融资(融券)金额=保证金/(1+0.5—标的证券折算率)
例如:客户信用账户内有保证金100万元,如计划买入股票A(折算率60%)、股票B(折算率70%)、股票C(折算率80%)、股票D(折算率90%),获得的“可融资金额”分别为多少?
股票A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60%)=111.1万元
股票B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70%)=125万元
股票C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80%)=142.9万元
股票D可融资金额=100万元÷(1+0.5—90%)=166.7万元
由以上实例可见,买入折算率高的股票要比买入折算率低的股票,获得的“可融资金额”会更多。 融券同理,卖出折算率高的股票要比卖出折算率低的股票,获得的“可融券金额”会更多。
5、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例如:客户自有现金30万元元,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买入股票A,数量2万股,价格10元,股票A折算率70%;融券卖出股票B,数量1万股,价格20元,股票B折算率80%。如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1+0.5—证券折算率,
则股票A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5—70%)=0.8,股票B融券保证金比例为(1+0.5—80%)=0.7(利息及费用不计)
则此时保证金可用余额= 30万+20万—20万—2万×10×0.8—1万×20×0.7=0
(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1、 如股票A价格不变,股票B由20元上涨到25元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
30万+20万+(1万×20—1万×25)×1—20万—2万×10×0.8—1万×25×0.7= -8.5万(负)
(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券浮亏)-(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2、 如股票B价格(20元)不变,股票A由10元上涨到15元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
30万+20万+(2万×15—2万×10)×0.7—20万—2万×10×0.8—1万×20×0.7=7万(正)
(现金)+(融券卖出所得现金)+(融资浮盈)-(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如此时继续买入股票A,获得的可融资金额为7万÷0.8=8.75万元
如此时继续卖出股票B,获得的可融券金额为7万÷0.7=10万元
由以上实例可见,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多少,将决定可以继续使用多少的信用额度;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零或负时,无信用额度可以被使用。
四、维持担保比例
1、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即: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市值+利息及费用总和) ×100% ,其中:融券卖出市值=融券卖出数量×市价
例如:客户信用账户内有现金10万元,融资买入股票A,数量1万股,价格10元;融券卖出股票B,数量0.5万股,价格20元。(利息及费用不计;假设题中实例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符合规定的要求。)
则此时信用账户内现金变为:20万元(1万元+0.5×20元)
融资买入金额为:10万元(1万×10元)
维持担保比例为:(20万 +1万×10)÷(10万+0.5×20)=150%
(1)维持担保比例降低的情况:
A、当股票A价格不变,股票B上涨到25元,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10)÷(10万+0.5×25)=133%
B、当股票A下跌到8元,股票B上涨到25元,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8)÷(10万+0.5×25)=124%
(2)维持担保比例升高的情况:
A、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价格不变,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15)÷(10万+0.5×20)=175%
B、当股票A上涨到15元,股票B下跌到15元,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 +1万×15)÷(10万+0.5×15)=200%
C、当股票A、股票B价格均不变,用现金偿还8万元融资(或买券还券市值8万元)后,此时维持担保比例为:
(20万-8万+1万×10)÷(10万+0.5×20-8万)=183%
由以上实例可见,融资买入股票和融券卖出股票的价格发生变化,会使维持担保比例出现降低或升高的情况;通过偿还融资或融券债务,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2、平仓线、警戒线
平仓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约定为130%;警戒线是指维持担保比例的安全界限,约定为150%。
证券公司可以对平仓线、警戒线的标准进行调整;
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关于平仓线、警戒线、强制平仓的说明,参见“第四部分通知、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
3、可提取现金、划转证券的维持担保比例
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提取现金、划转证券,提取现金、划转证券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提取现金的方式为将现金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后,在银行端提取;划转证券是指将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的偿还
1、偿还融资的方法
(1)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偿还(卖券还款);
(2)以现金偿还(直接还款)。
2、偿还融券的方法
(1)以相同的证券偿还(直接还券);
(2)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买券还券)。
3、其他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终止交易、暂停交易、长期停牌或无法成交等情形时,按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偿还所融证券。
六、权益处理
【以下相关计算以‘中国人寿’股票(代码601628)为实例说明,相关权益为假设,仅为说明相关权益指标,供学习理解参考】
1、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发生送股、分红、配股时,应该怎样处理?
(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处理方式相同)
(1)送股或转增股时,根据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在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股票的数量;现金分红时,根据现金分红的比例,在除息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分配方案为“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税后)”,除权除息日后,则处理如下:
“中国人寿”股票数量合计为:10000+10000×(0.2+0.8)=20000股;
资金数额增加:10000×0.5元=5000元;
(2)当进行配股、增发、配售新股、配发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除权日后,相应增加信用证券账户内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客户可以在有效期内行使优先认购权。
例:客户信用账户内有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分配方案为“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则处理如下:
信用账户在除权日后,会增加“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配股权;
“中国人寿A1配”(代码701628)的数量为:10000×0.3=3000股;
即在配股有效期内以15元的价格购买3000股“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权利。
2、融券卖出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现金红利、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派发权证及进行配股,原股东有先认购权或优先权,处理方式有哪些?
两种处理方式:
(1)提前了结融券合约,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归还融券股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
(2)未提前了结合约。因融券卖出的股票有权益发生,客户要对融出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则上优先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股票红利’采取‘股票补偿’的方式)。
3、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现金分红,应如何补偿?
红利到帐日,客户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融券卖出股票实际应得),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现金红利到帐日为1月8日;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10%,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2000元,则补偿如下:
红利到帐日1月8日,证券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剩余现金2000元,不足部分为3000元(10000×0.5元—2000元);
3000元的欠款将按10%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
每日计息额为3000×10%÷360=0.83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4、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红股和转增股本,应如何补偿?
除权除息日后,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即需要偿还的股票数量增加;采取的是“股票补偿”的方式。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1月8日,则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1月8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中国人寿”融券负债由10000股变为20000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为10000×(0.2+0.8)=10000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中国人寿”融券由10000股变为20000股。
5、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补偿?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时,补偿金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证券数量
“增发新股”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日期为1月8日,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27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10000×0.5=5000股;
补偿金额=(27—25)×5000=10000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6、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派发权证,原股东有优先权,应如何补偿?
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乘以应配售权证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应派发权证数量
例:客户融券卖出某A公司股票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方案“A公司拟向流通股东派发认股权证,原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2份认股权证”,权证上市日期为1月8日,当日成交均价2.8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权证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派发权证数量=10000×0.2=2000股;
补偿金额=2.8×2000=5600元;
7、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配股,原股东有配股权,应如何补偿?
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配股除权日,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配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
配股补偿金额= 融券数量×(基准价格— )
1+配股比例
其中:基准价格是指配股权益登记日的收盘价格。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配股方案“拟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配股价每股15元”;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月8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7元,配股除权日为1月9日,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配股除权日1月9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配股补偿金额;
配股补偿金额=10000×【27—(27+0.3×15)÷(1+0.3)】=27692.31元;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一、有关合同的重要提示
1、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客户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可融到资金和证券数量的意向性上限,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资质情况等变化及时调整。该授信额度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体现。
(客户实际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融到资金或证券的数量,与客户实际提供的担保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的种类有着直接关系,无法在签订《合同》计算出来。实际操作中,交易软件根据客户账户担保物和标的证券及其价格,按照交易所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客户的可融资(券)金额。参见“保证金比例”介绍。)
2、融资融券期限
合同期限:客户提出融资融券申请,须经证券公司总部审批,确定合同起止日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合约期限: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合约)的期限最长6个月,且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
3、融资融券费用
信用额度管理费(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违约金标准在《合同》中体现;因证券公司可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进行不定期调整,每笔融资(融券)的实际利率(费率)以委托时交易系统(和公司网站)提供的为准。
4、对持有限售流通股的客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期间:
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不接受该个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申请;
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本公司将冻结该客户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股份,同时不接受该客户融券交易申请;
个人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不接受个人客户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本公司不接受客户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中信证券”股票,也不接受客户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中信证券”股票充抵保证金;
客户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向公司申报其关联人信息、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5、其他限制
根据监管机关相关规定,信用账户不能进行回购交易;买卖或提交转入创业板股票的,需事先签署《创业板股票风险揭示书》。
二、业务申请和办理
(一)提交的资料
1、个人客户
a.身份证原件;b.证券账户卡;c.银行卡(办理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时使用)及相关复印件。
2、机构客户
a.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c.委托授权书;d.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f.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g.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h.税务登记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客户选择提交的资料:
(1)个人收入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等);(2)个人资产证明(房产证、储蓄存单等);(3)投资能力证明(交割单、对账单等);(4)债务偿还证明(银行还款证明、债务偿还公证书等);(5)信用评级证明;(6)企业财务报告;(7)关联人情况说明等。
(二)填妥相关申请表等并签字确认
1、在营业部受理人员协助下,登陆http://www.cs.ecitic.com/risk/riskFin.jsp,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客户在完成的《客户风险评估报告》上签字确认;
2、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风险后,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3、根据个人基本资料,填妥《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内容,客户签字确认。
(三)设置密码并等待征信评级、授信结果
1、客户设置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的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
2、(营业部提交客户征信评级信息)等待总部征信评级、授信结果。
(四)签署《融资融券业务主合同》并等待总部审批结果
1、(营业部接到总部发送的《客户授信结果通知表》后,客户在了解《融资融券业务主合同》内容前提下)在营业部受理人员协助下,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业务主合同》;
2、等待总部《融资融券业务主合同》审批盖章结果。
(五)开立信用账户、开通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
1、(《融资融券业务主合同》经总部审批通过后)根据个人基本资料,填妥《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后,客户签字确认,由营业部协助开立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上海信用证券账户下一个交易日由营业部申报指定交易;
2、填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申请表》后,客户签字确认,由营业部协助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3、填妥《客户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客户签字确认,营业部协助客户开通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应尽可能选择与普通三方存管使用同一家存管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为划转保证金提供便利。有以下两种存管银行方式:
a、指定存管银行方式:客户提供银行卡并输入银行账户密码,营业部为客户开通业务;
b、预指定存管银行方式:营业部为客户预指定存管银行,客户持《客户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的银行联、客户联,前往存管银行办理开通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图
1、融资融券申请
2、融资融券交易
3、融资融券交易结束
2、融资融券交易:
3、融资融券交易结束
三、融资融券交易--合约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合约,包括“融资买入股票的成交记录”和“融券卖出股票的成交记录”;对客户而言,则是融资融券形成的债务记录。
1、“合约”如还没有偿还,作为债务的含义:
未来需偿还:融资金额(融券数量)、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等;
单笔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且不超过《合同》的期限;
到期尚未了结的合约,公司将予以强行平仓。
2、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合约”的分类如下:
当日合约: 即当日发生的融资和融券成交记录;
已了结合约:即已经偿还的融资和融券成交记录;
未了结合约:即尚未偿还的融资和融券成交记录;
四、交易操作
(一)通过热自助和网上交易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通过中信金融网(www.ecitic.com)下载网上交易软件;
(二)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主要有以下流程要点:
1、“登录方式”选择“信用交易”,输入相应信用交易帐号和密码;
2、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先提交“担保证券”和“保证金”
(1)“担保证券”通过菜单栏“信用”-“担保品划转”,选择“划入信用账户”和股东代码、输入证券代码和划转数量,确认即可提交;
(2)“保证金”通过菜单栏“股票”-“银证业务”-“银证转帐”,选择“银行转证券”、银行和币种,输入银行密码、资金密码和转账金额,确认即可提交;
通过“担保品划转”和“银证转帐”功能,可将担保证券和资金转出信用账户。(注:维持担保比例应在300%以上)
3、通过菜单栏“信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操作如下:
(1)融资买入;(2)融券卖出。
通过菜单栏“股票”,可进行普通交易。(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进行交易)
4、通过菜单栏“信用”,进行还款(了结融资合约)的操作如下:
(1)现金还款;(2)卖券还款。
如果有多笔未了结融资合约,系统将自动了结其中最早的合约。
5、通过菜单栏“信用”,进行还券(了结融券合约)的操作如下:
(1)现券还券;(2)买券还券。
如果有多笔未了结融券合约,系统将自动了结其中最早的合约。
6、通过菜单栏“信用”,主要查询内容如下:
(1)信用资产:包括已用融资融券信用额度,可用融资融券信用额度,融资融券金额、费用、息费、市值、浮动盈亏和占用保证金,维持担保比例,可用保证金,已用保证金,可买担保品资金等。
(2)当日合约、已了结合约、未了结合约。
(3)可融证券:可用于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种类、数量和费用
通过菜单栏“股票”,进行证券资产查询,操作如普通证券交易。
五、通知、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
1、通知
对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130%)的,公司将当日(T日)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或录音电话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
对于客户信用账户的合约到期未主动了结以及其他约定情形,公司将通过同样的方式通知客户自行了结合约。
关于通知送达的约定:
⑴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⑵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⑶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⑷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后即视为通知送达。
⑸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2、追加保证金
客户需在追加保证金的通知送达后的一个交易日内(T+1日)按规定追加保证金,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警戒线(150%)。
追加保证金,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提交担保品(“担保品划转”转入证券或“银证转帐”转入资金),或自行平仓,使维持担保比例提高到150%以上。
3、强制平仓
公司可在不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处置,进行相关“委托操作”,以达到收回所融资金和证券的目的,即为强制平仓。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且未能及时按规定补足时,或客户合约到期未清偿所负债务以及其他约定情形时,公司将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客户发生违约行为的,将影响客户的信用记录,并有可能记入黑名单,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六、合同终止和销户
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终止:
1、合同到期;
2、客户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
3、因客户违约等原因证券公司提出终止;
4、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
合同到期后,客户可以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合同。办理手续与前述流程相同,但不需办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手续。
合同到期后客户不再要求重新签订合同的,或客户提出终止合同的,客户应在清偿负债并转出担保品后,办理销户手续,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撤销融资融券第三方存管。办理手续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
融资融券相关法规和制度:
2006年1月1日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006年8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
2006年8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8月21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8月2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8月2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2006年8月29日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9月5日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2006年9月5日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
1) 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按时通知证券公司;
2) 向证券公司提交保证金等担保物,并承诺该担保物未被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3) 按时、足额向证券公司偿还所融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4) 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5) 客户同意证券公司以合法方式对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其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资信不良、违约记录等其他相关信息。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证券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
1) 可要求客户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证券公司可以合法方式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无须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
2) 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3) 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 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公司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限制客户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5) 担保物追加与强制平仓: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或者出现其它法定和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协议情形,而客户尚有未清偿债务时,则证券公司有权于当日或下一交易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将平仓所得资金证券直接划至证券公司账户用以归还客户对证券公司所欠债务。如果强制平仓所得资金、证券仍不足以偿还上述债务的,证券公司有权向客户继续追索;
6) 将客户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于客户信用账户信息中,方便客户查询;
7) 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对账单,对账单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8) 在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以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
9) 在证券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客户。